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厌烦儿子哭闹竟用枕头捂

2010-04-05 11:00:07 河南特殊教育网 我要评论 []

核心提示:

    汪小姐在呼唤儿子。

    未婚生子后男子失业在家,想去工作儿子却无人带。一对年轻“夫妻”经常吵闹,男方竟拿儿子出气,欲用枕头闷死儿子。警方昨日以涉嫌故意杀人刑拘该男子。记者从市儿童医院获悉,孩子虽经抢救免于死亡,但却处于昏迷状态,可能脑瘫。

    未婚生子 嫌子哭闹常打

    生于1991年的汪小姐来自湖南衡阳,3年前到深圳龙华打工。进厂不久,她与生于1988年的湖北公安县男子马某相识,两人很快恋爱并同居。不久,汪小姐怀孕了,便辞去工作。与马某一起到南山区西丽街道王京坑工业区租房居住。马某则到一家公司上班。

    对于两人恋爱,双方家庭并不反对。但因汪小姐达不到结婚年龄,只好未婚先生孩子。2008年底,汪小姐生下儿子。马某的父亲雷先生当了爷爷,非常高兴,给孙子起名雷玉龙(马某随的是奶奶的姓)。

    2009年9月,马某从工厂辞职,一直没有找到新的工作。为维持生计,儿子刚满一岁时,汪小姐外出打工。马某呆在家里照顾儿子。汪小姐说,儿子时常哭闹,马某很烦,常拿儿子出气。“他常打儿子,将儿子踹到地上,用毛巾捂,一次狠抽儿子一巴掌,五个手指印一个月才消失。孩子见到马某非常害怕。”

    闷昏儿子 严重或致脑瘫

    长期呆在家里带孩子,马某的脾气变得越来越坏,有时在家一躺好几天,不理人也不做饭,与汪小姐吵架成了家常便饭。

    今年3月29日,汪小姐提出,让马某的爸爸帮着带孩子,雷先生却说不管。“当时,他气得要自杀,拿着刀出去,后来又回来了。”汪小姐说,马某后来提出要带着孩子离开,因她担心孩子会受罪,没有同意。

    3月30日,汪小姐老家有事要回去,于清晨7时50分到公司请假。8时18分,当她回家时,看到儿子被裹在被子里已经昏迷了,马某抱着孩子正在流眼泪。汪小姐急忙抢过孩子,抱去社区医疗室。经过抢救,儿子保住了性命。

    汪小姐说, 3月31日一天,儿子一切正常,非常活泼。到了4月1日下午4时许,她突然发现儿子站不住,老往右边倒。她急忙带着儿子到市儿童医院。经诊断,儿子为缺氧性脑损伤,癫痫持续状态,医院曾一度下了病危通知。医生称,如果病情乐观的话,可能智力受影响;严重的话,可能成为脑瘫。

    昨天下午,记者在市儿童医院病房里看到这个可怜的孩子。孩子躺在病床上,上了生命监测仪,戴着氧气罩,输着救命的药液。孩子有呼吸有心跳,眼睛半睁着,但没有任何意识。期间,孩子的右手挥动几下,完全是无意识的。

    涉嫌杀人 狠心父被刑拘

    3月30日事发当日,汪小姐就接到西丽派出所的电话,称马某已经自首。原来,马某在汪小姐抱孩子去医院后,一直不知儿子的情况,以为自己亲手杀死了儿子,于是向警方自首。马某说,他不想孩子跟着他一起吃苦,才做出这样的举动,很对不起孩子。随后,马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。事发后,汪小姐曾到派出所为马某求情。民警称,马某坐不坐牢,只能由法院来判决。

    刑法专家:本案同时具备从重和从轻情节

    记者就本案的有关情节采访了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曾月英教授。曾月英认为,故意杀人罪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。如果造成死亡的后果,构成犯罪既遂。如果未造成死亡的后果,即使成了植物人、脑瘫,仍是未遂。本案中,马某经常打骂孩子,虐待孩子,但最后一次选择致孩子于死地,不属于虐待行为,而是属于直接故意的杀人行为。对一岁多的孩子,马某使用其无法反抗的用枕头闷的办法,并且其投案时以为儿子死了。证明其在主观上有希望孩子死亡、追求死亡结果的故意。客观上实施了剥夺孩子生命的行为,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。

    在量刑方面,本案同时具备从重和从轻的情节。孩子虽然没有死亡,但马某的行为违背了“虎毒不食子”之人伦道德,不履行抚养义务,并欲杀死孩子,此为酌定从重情节;事发后马某投案自首,这是法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。刑法232条规定,故意杀人,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综观全案,应充分考虑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,适当量刑。本案毕竟因为家庭纠纷而引起,仍属于情节较轻范畴。(深圳特区报 马培贵) 


关键字:哭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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